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级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必须为三年制(含五年制的四、五年级),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学校的三级部门,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认定一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助学金4400元、二等助学金3300元、三等助学金2200元(以当年国家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拨付标准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必须在良好以上;
4.勤奋好学,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合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购买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或其他高消费情况行为;
6.关心班集体,热心服务同学,积极参与公益活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一等国家助学金: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
4.父母双方均患有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5.家庭因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财产重大损失;
6.家庭困难且学生本人残疾或父母双方均残疾;
7.农村低保家庭子女。
第四章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助学金指标,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享受助学金资格学生人数和各学院学生规模,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请受理、初审、上报。
1.符合条件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
2.各学院按要求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分批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财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全程监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