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2021-05-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各学院书记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入贫困生资料库的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我校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为毕业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成绩表现等要求:
1.学年文化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
2.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
第四章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等工作,各学院按照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