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2021-05-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法,评选出11+n个名额通过学层层评审后确定出最佳人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副处长担任,成员由各学院书记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我校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为毕业班)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

1.学习成绩排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须均位于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院审核后加盖学院公章。

3.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三)“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奖金)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章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等工作,各学院按照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委审批,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省教育厅。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