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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

2021-05-15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根据20172月颁布的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调动,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2.拒绝出示准考证学生证及有效证件者;

3.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及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设备(没有使用)带入考场不听劝阻的;

4.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经警告不改者;考试结束不交试卷者。

第二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作弊,其作弊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给予记过处分,并做留级处理:

1.考试中交头接耳,索要答案或对答案、传递纸条、交换座位、偷换试卷者(包括双方);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答卷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资料;

3.夹带或偷看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课本、笔记、复习资料、纸条等;

4.在墙壁、桌面、身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5.违反考场规则使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电子设备的;

6.交卷时,看别人的答案后,涂改试卷者;

7.考试时间在考场外翻阅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后重新进入考场继续考试者;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查实者;

10.经评卷教师认定,答卷雷同者;

11.用不正当的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12.经过认定其他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级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第二次作弊者;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冒名顶替他人考试者;

3.团伙作弊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

4.利用高科技作弊工具作弊者,如:隐形耳机、电子橡皮、电子眼镜等;

5.已构成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威胁,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第四条 考生作弊,监考教师应掌握有关物证、当场指出并立即终止该考生的考试,将学生信息及其违纪(作弊)情节如实填写在《考场情况登记表》,经相关教学单位认定作弊事实后,按《学生手册》的处理程序给予处分。

第五条 学生作弊认定及处理相关材料,将纳入学校对二级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中。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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