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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1-05-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法治,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各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复查请求。

第三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学生依法提出申诉,应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学校学生申诉委设主任1名,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设委员12-17名,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相关业务处室以及学生管理及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校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人员为职务任职、职务变动时人员自动变更,不再另行文。

学校学生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申诉材料的接收、申诉过程的组织、相关各方的联络、处理决定的送达等申诉处理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校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处理学生申诉。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修改、政策调整和学生申诉工作等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应当由学生申诉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校学生申诉委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学校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非因履职需要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申诉工作合法性、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以及复查决定的学校各单位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仅受理学校各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异议的。申诉人从学校各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各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的,学生可以自学校各单位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条 申诉人按照本规定提起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当场查验原件)

(三)被申诉人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四)证明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查验申诉材料、出具接收凭证。

对申诉书内容欠缺、申诉材料(不含证据依据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不接收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申诉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正并递交至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报经学校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需要补正材料,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范围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的;

(三)提出申诉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期限的;

(四)申诉事项尚未经过校内申诉程序的;

(五)已经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学生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又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六)就申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由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不予受理申诉的,由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校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告知申诉人,并将申诉书副本、学校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送达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由三名委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收到学校申诉委委员名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申诉委委员中各选定一名委员,同时由双方协商选定第三名委员,协商不成的或逾期不选定的由学校申诉委办公室指定。第三名委员为该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首席委员。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申诉事项,可以实行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该名委员的产生方式按照本条第二款首席委员产生方式产生,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诉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担任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委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和处理情形的。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学校学生申诉委将依照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选定(指定)委员。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商请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协调安排时间,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被申诉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及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在该小组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报请校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校纪校规作出决定的,责令被申诉人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被申诉人变更或者重新做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被申诉人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按照多数委员的意见做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建议应当按照首席委员的意见做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写明当事人情况、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初步结论和日期。处理建议由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受理申诉后,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应当终止申诉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一)申诉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应当自受理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材料提交、文书送达等,遵循下列送达规则:

(一)原则上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办公室直接送达至申诉人及被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二)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张家界航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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