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立功嘉奖办法
2021-05-19
为激励先进,创建良好校风、学风,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功。立功等级分为一、二、三等
(一)英勇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
(二)见义勇为、同各种违法行为做坚决斗争,成绩显著者;
(三)舍己为公、救死扶伤、为群众做好事、为学校争荣誉,成绩显著者;
(四)刻苦学习、钻研科学技术,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五)关心学校建设、有较重大的创新和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和突破学校教学、生产关键技术做出了较大贡献者;
(六)在省级以上运动会中,打破记录或取得冠、亚军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就成绩和贡献大小,给予通报嘉奖和通报表扬
(一)上述第一条中行为,尚不够记功者;
(二)不怕打击报复、勇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者;
(三)热心社会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持之以恒为群众做好事者;
(四)尊敬师长、关爱同学、助人为乐,事迹突出者;
(五)拾金不昧事迹突出者;
(六)爱护公物、为学校节约开支,成绩突出者;
(七)在地区级以上的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竞赛中成绩突出者;
(八)在科技发明、科技创新、操作技能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三、奖励办法
(一)凡立功者,学校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事迹记入档案,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二)受通报嘉奖和通报表扬者,事迹通报全校,并进入档案,并发给一定的奖金或奖品。
(三)凡获各国家级比赛嘉奖者,学校奖励人民币2000~10000元;凡省级比赛嘉奖者,学校奖励500~4000元;其它各种立功奖励标准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确定。
(四)上述立功受奖的事迹,均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依据。
(五)对犯错误受了处分的学生,在受到上述奖励后,可酌情解除或提前解除或降低原所受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