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2021-05-19
1.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入伍的,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持入伍通知书办理手续,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5.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在开学后两周内凭学生证到班主任处报到,并以班为单位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凭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部)请假,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学生工作处对其做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