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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21-05-19

第一章  住宿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是学生宿舍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宿舍。

第二条学校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健全各室寝室长管理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生宿舍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作用。

第三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交纳住宿费的收据,在各二级学院(部)领取宿舍钥匙后,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许可不得调换或占用其他房间或床位。学校需要调整学生宿舍时,入住者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条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必须在校内住宿(已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除外),市区内的学生周五、周六晚经班主任同意后可回家居住,其它时间离校须经二级学院(部)批准。

第五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是:早6:30起床,晚22:30归寝,23:00熄灯就寝。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

第六条宿舍内严禁留宿异性。不准留宿亲友和其他校外人员。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七条每个寝室推选一名寝室长,负责本室卫生清扫、内务整理、寝室秩序、宿舍维修报告等管理工作。住宿学生实行轮流值日制度。

第八条学生在办理完休学、退学、毕业等离校手续后3日内,必须搬离原入住宿舍,否则,学校可强制处理。

第九条 住宿学生毕业离校时须经宿舍管理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可领取毕业证。

第十条 凡有不按时就寝、夜不归宿、在外租房、在宿舍内留宿他人或饲养宠物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门卫由保安公司安排人员实行一岗双责,保证学生宿舍大门常时关闭,除在责任区域多次巡查并对情况进行记录,应重点负责人员出入检查登记和管理,不允许长时间坐在保安室,晚23:00--次日早上6:00时间段除外;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凭门禁卡(学校所有宿舍已启用门禁)出入,门卫有监督、提醒学生一人一卡刷卡进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防止未经批准的外来人员混入学生宿舍,非本宿舍人员进出宿舍需由学生工作处开具证明或相关证件并在门卫处进行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会客完毕,须办理注销手续。一切来访人员必须在晚10:30前离开宿舍。

第十四条 宿舍内非本人物品严禁带出,学生携带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外出,需凭有效证件、同寝同学签字,并经门卫或值班人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出门。门卫值班期间所负责区域因工作失职造成一定财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负责开关宿舍照明灯(关灯时间:周日-周四,23:00—次日早上6:00;周五 — 周六:0:00-6:00)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晚11:00熄灯,学生须提前归宿,如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需向门卫说明原因,并凭证进行登记,否则不予开门。

第十七条协助值班人员及时制止学生非正常途径出入学生宿舍的行为,及时适当处置学生突发事件及时登记,处置不了的,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监督并制止学生破坏宿舍公共区设施,重点为大门、门禁、考勤系统等机具以及消防设施,及时报告设施损坏和门禁系统故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宿舍成员要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与防盗,杜绝各种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宿舍发生案件应及时向二级学院(部)和保卫处报告,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处开展侦破工作。

第二十条 本人不在寝室时,不要将钱、卡、证、手机等东西随意扔在床上、桌上,离开寝室时,要关门上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票、卡、证、手机及其它贵重物品,大笔现金不要留在寝室过夜,除留少量零花钱外,多余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丢失房间钥匙者,应及时通知门卫,如没及时寻找到,应重新更换门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乱接电源。除学校在学生宿舍安装的电源插座外,禁止在宿舍改装插座或另接电线,如有违者,除拆除线路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电热锅、热得快、电热壶、充电热水袋、暖足器、电熨斗、泡脚桶、小太阳等家用电器,不论功率是多少瓦;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功率大于800W的电吹风;严禁使用煤油灯、酒精炉、液化气灶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器具;对于以上禁止使用的器具,一经发现,没收物品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严禁在宿舍赌博、饮酒,使用大型刀具、油盐酱醋等,一经发现,没收物品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杂物。禁止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如鞭炮、酒精、汽油、炸药、香蕉水等),违者没收物品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铺位上吸烟、点蚊香,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油灯等。

第二十六条 对配备在学生宿舍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灯和其他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要爱护,严禁挪动、试用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禁止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兜售物品或进行其它买卖活动。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卫生工具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每学年发放一次。各二级学院(部)辅导员每学年开学后三天之内造表到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取卫生工具发放到各班各寝室。各寝室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好卫生工具,在规定期限内损耗或丢失,自行负责解决。

第二十九条每天早晨8:00前,下午2:30前,各寝室须将垃圾装袋后放入走廊垃圾桶,由清洁工清收;其他时间清扫的垃圾由学生自行清收干净,不得在楼内乱扔乱倒。

第三十条入住学生须尊重宿舍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卫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三十一条 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每天安排值日生按学校卫生检查标准的要求轮流打扫,各二级学院(部)每天检查内务卫生并公布结果;每周四进行一次宿舍大扫除,由二级学院(部)和学生会进行交叉检查结果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 寝室内务整理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寝室门上干净,无乱张贴等现象,《寝室值日表》按要求插入寝室大门一侧的卡槽内,内容填写完整,卫生值日制度健全。

(二)室内设计整体效果好,寝室无异味;门窗、玻璃无污迹,无灰尘

(三)四壁干净,无蜘蛛网,无乱贴、乱画、乱刻、乱钉、乱挂现象。

(四)床铺整齐,铺面平展,被子折叠摆放一致,床上无乱放衣物、书籍等现象。

(五)物品摆放整齐,无积灰、无脏痕;凳子放在桌下,桌、凳上干净无杂物;鞋子摆放在鞋架上,后跟朝外,成一直线。

(六)地面拖扫干净,无用水冲洗地面、乱倒污水、乱丢脏物或在规定时间外向走廊扫垃圾的现象,地面无纸屑、烟头、痰迹、积水、杂物等。

(七)卫生间地面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成一直线。卫生间的窗台上无挂放拖把、衣物等现象。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清除污渍,并视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一)不按规定清扫、整理寝室内务卫生;

(二)不按规定倒垃圾;

(三)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乱倒杂物;

(四)随地吐痰;

(五)向窗外乱扔杂物、泼水;

(六)在洗漱间、寝室周围乱倒剩饭、剩菜;

(七)在寝室内饮酒;

(八)在室内、楼道内停放自行车;

(九)在寝室内饲养动物。

第三十四条 为激励学生养成良好文明卫生习惯,实行两级检查评比申报制度,各二级学院(部)每月评比一次;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部)申报及二级学院(部)每月评比的基础上,每年进行一次“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活动,具体规定详见《文明寝室创建与评比细则》。

第五章  学生宿舍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为完善宿舍公物报修流程,加强学生宿舍公物设施维护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入住:1)所有学生入住需通过宿管系统分配安排进行入住登记,新生入住领钥匙;2)室内物品责任到人,不能归到个人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负责;3)物品清查比照《学生宿舍清查明细价目表》中明细项目;4)有问题的项目需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报修登记,并注明为搬入时已损坏,班主任签字;

第三十六条使用:1)入住期间有损坏的,需及时通过高校项目管理系统报修,人为原因损坏的需比照《学生宿舍清查明细价目表》核价进行赔偿;凡未及时报修的,宿管检查中发现损坏的,视情况需加倍赔偿;

第三十七条搬离:1)学生工作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二级学院(部)安排人员对寝室物品清查;2)打扫宿舍卫生;3)退回入住所配钥匙;

第三十八条调寝:1)搬离原寝室前履行搬离手续;2)搬入新寝室需履行入住手续;

第三十九条报修:1)所有报修需在微信上关注“张航高校项目管理”并填写;2)工作日上午9:00前报后勤维修;

第四十条维修:1)后勤接单后一般在1-3个工作日进行维修;2)维修中核定需赔偿项目;3)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维修的需将情况反馈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一条赔偿:1)对报修或检查当中发现需赔偿的项目,学生工作处核定价格通知相关学生将赔款交财务处再拿发票到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张航高校项目管理》注意事项:

 1.进入账号流程:

(1)关注张航高校项目管理公众号

(2)绑定账号

(3)绑定成功后可选择各项功能进行操作

  2.认真填写报修项目:

(1)报修分类项目:水电、房产、热水一卡通、空调、网络、教学设备器材;

(2)水电范围:上水管、水龙头、水管、厕所冲水阀、电灯、风扇、插座、开关; 房产范围:下水管、床、柜子、椅子、门锁扣、厕所堵;

(3)未维修项需进行再次报修,其它注意事项与前几项相同。

3.所有报修原则上均通过以上流程报修;

  4.水电值班电话:8220036

5.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椅子不得随意调动,按各寝室应配椅子编号确认缺失;

2宿舍热水供应分时段供应:早6:30-8:00;中午11:30-13:00;晚上20:30-23:00。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水电实行定额供给,超支自的管理办法。热水刷卡消费,用电每人每月五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量如在指标以内,水电费用由学校承担;寝室用水用电超过限额指标,超过部分则按地方市场价格收取水电费。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计算机自动控制,当用电量超过了限额指标,计算机会自动断电,此时应由寝室长及时到一卡通中心查询并缴纳超额用电费和预存电费,缴款后,计算机会自动供电。

第四十六条学生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后勤处和学生工作处联合成立水电稽查小组,对违章使用的盗窃水电破坏水、电表设施等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经发现有违章行为,除追回应交水电费和没收违章使用电器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人为损坏的水电维修,所用的水电器材(各类开关、灯头、灯管、启辉器、自来水龙头、塑料水管等)均按市场价格计费供应;学生也可自行购置;并交纳相应的维修劳务费;正常维修(含学生公寓以外公共部分的水电维修,如路灯等)免收材料费和劳务费。

第四十八条 实行水电维修服务承诺制。通过张航高校项目管理系统公物报修平台报修,突发情况立即响应,六小时内处理,其他一般报修,工作日24小时维修到位,如因材料短缺时间上可灵活掌握,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

第七章  网络使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使用电脑的学生必须保持寝室整齐划一的规范要求,合理摆放,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占用他人空间、桌椅。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和休息,不得破坏同学之间的团结。违反者,收管其电脑。

第五十条 学生因寒暑假、毕业等原因需将电脑等贵重物品带出宿舍时,必须由同寝同学签名并在门卫处同意并登记后才能带出。电脑等贵重物品经同意带出宿舍后再进宿舍时,须重新履行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寝室内使用互联网必须事先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二条 电脑原则上只准用于学习和工作,不准附带大功率音响设备。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等。违反者,收管其电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生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合理利用网络资源,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上课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看影视碟片等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二)查阅和传播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者不真实的言论,利用网络恶意诽谤攻击他人;
   (三)违规使用或下载网上文献、数据等电子资源;
   (四)违反作息时间使用电脑,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第五十五条使用电脑的学生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乱装插座,不得跨寝室、跨楼层、跨楼栋进行电脑联网,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学校将拆除其线路、收管其电脑。
   第五十六条 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盗、防突然停电和电压变化烧毁。电脑在寝室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再依照《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他人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学生外宿管理

第五十九条 外宿生分为走读生和在外租房学生两类。

第六十条 在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必须在校住宿,严禁在外租房,凡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限期搬回校内住宿,拒不搬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外宿,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凭相关手续免交住宿费。

第六十二条 申请走读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的学生;

(二)在学校有亲戚(居住在市区)的学生;

(三)必须在自己家或亲戚家居住。

第六十三条 家住张家界市永定城区的学生选择走读时,必须在家长的陪同下持户口簿填写《走读生申请登记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有亲戚的学生选择寄宿亲戚家时,必须在家长和亲戚的陪同下,持亲戚的户口簿填写《走读生申请登记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六十五条 住校生需要改为走读时,可参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走读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变更。每学年初,走读生须重新办理走读手续。

第六十七条 因患传染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由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亲自到学校办理手续,填写《学生租房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外租房居住,在外租房学生凭学校审批表可免交当年的住宿费。

第六十八条 走读生和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第九章  学生寒暑假留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校。特殊情况下,高中起点大专班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班四、五年级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考虑留校:

(一)年满18岁以上的学生;

(二)确实因教学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三)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利用假期在学校职能部门进行勤工助学值班值守的,按照学校值班值守要求执行;

(四)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学生。

第七十条要求留校的学生须在放假前办理好如下手续方可留校: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必须表明自己对学校的安全守纪的承诺,并附上家长的亲笔意见;

(二)班主任按留校条件签署审查意见;

(三)各二级学院(部)、留人单位审查并汇总,并由主管单位领导及相关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各二级学院(部)汇总留校学生名单送学生工作处宿管办公室和保卫处各一份;

(五)宿管办公室根据各二级学院(部)留校学生名单统一安排住宿。

第七十一条留校的学生必须办理《宿舍出入证》,凭证出入学校大门和学生宿舍大门。没有《宿舍出入证》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入学生宿舍。

第七十二条 经批准留校住宿的学生,自留校之日起,其水电费自付。

第七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早上、白天不予送电,晚上18:00 — 23:00送电,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七十四条 为了对学生负责,学校要求留校学生必须在晚上10:30以前返回宿舍,若超过此时间回宿舍的,必须凭《宿舍出入证》和相关身份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准入内。

第七十五条符合留校条件的学生,凡留校期间不服从管理,违犯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今后一律不再准予留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放假后,除批准留校的外,其他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放假期间由各二级学院(部)到宿管办公室领取封条并对本院(部)学生宿舍贴上封条,未经宿管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封条进入寝室,凡出现此类事件的,一律以偷盗嫌疑论处,并报保卫处处理。特殊情况需临时进入寝室者,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在门卫处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离开时仍需把门封上并在封条上签上姓名、日期。

第七十七条放假期间,学校不安排专门人员对留校学生进行具体的管理,学生的行为全靠学生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概不负责;对于各单位因工作原因(如考工、培训、值班等)组织学生留校的,由组织单位向学生工作处备案并负责对此类学生进行具体管理。原则上哪个部门留人哪个部门负责。

第十章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学生工作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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