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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的传递
2021-06-07
1.学生退学、开除等取消学籍者,学校不退还纸质档案。毕业、转学者,学校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2.毕业生档案传递办法
(1)应届毕业生就业后,根据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签发的单位或其相关单位部门的地址转递。未签约单位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可申请回原籍。学校原则上不代管毕业生档案,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学校代管的,需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学校代管毕业生档案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仍未转迁的毕业生档案将由学校派回原籍。
(2)档案材料的传递必须通过机要邮寄或EMS档案专递,原则上不准自带。
(3)传递毕业生档案必须密封盖章,保留电子存根,以便毕业生查询。